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新修订的《
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国家、省、市预案的关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2.2 运行管理机构
2.3 应急指挥体系
2.4 咨询机构
2.5 现场指挥(员)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7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监督检查
4 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处理
4.1 事件分级
4.2 信息报告和通报
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5.4 指挥与控制
5.5 分级响应
5.6 紧急处置
5.7 海上通信方式
5.8 海上搜救医疗救援
5.9 搜救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0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5.11 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5.12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4 与其他国家协作的应急行动
5.1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特别状态下的海上搜救
8.3 预案管理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5 预案解释部门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省防范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反应迅速、信息通畅、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双边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等。
1.3 适用范围
1.3.1 山东省管辖海域和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和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经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上级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由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防救结合。
政府领导: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和海上搜救力量,建立快速高效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调指挥机制。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防救结合:做好各类海上风险预警信息的发布和预防措施的落实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海上突发事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施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市级搜救中心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