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上海市配套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二)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银行息单或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承诺函);
(六)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不涉及规划和土地内容的单纯购置设备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三)项所列材料;申请项目资助的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五)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 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引进的技术应当是国内尚未掌握的先进技术;
(二)引进的技术和装备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同时应当未被列入《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引进技术申请贴息的企业名称应当与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相一致,引进装备申请贴息的企业名称应当与《海关进口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相一致。
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引进技术和装备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引进技术和装备合同复印件;
(三)引进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下引进装备的,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复印件;
(五)《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