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市级建设财力全额投资的项目,投资发生变化的;
(二)由市级建设财力部分投资或安排资本金的项目,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市级建设财力投资的;
(三)由市级建设财力部分投资或安排资本金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
(四)由市级建设财力补助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发生变化的或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
(五)由市级建设财力补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发生变化,致使原定项目目标、效果等无法完成的。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第十七条 (编制年度计划)
每年三季度,由各项目(法人)单位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或转报下一年度续建项目、申请新开项目市级建设财力资金需求总量。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当年确定的工作重点,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建设财力年度计划的安排建议,商市财政局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计划下达)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建设财力年度计划安排建议,结合项目进度,分期下达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每年10月底前下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下达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执行)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的,需及时申报调整。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第四章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二十条 (招投标制)
除保密工程外,使用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保密工程由市保密局出具相关文件后,按照本市保密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务、工程监理)
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工程监理制,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建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