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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的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有关机构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防控预案,搞好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培训,搞好演练,做好疫情排查、监测、报告和轻症病例的随访、治疗工作,降低社区暴发流行风险,遏制社区疫情传播。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认真落实各项相关防控措施,协助做好辖区内居民健康管理工作,必要时对外来人员或返乡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对疑似甲型H1N1流感患者及时上报,对相关人员实施健康观察管理。根据需要建立疫情监测点,随时掌握村民的健康状况,协助做好疫情监测控制管理工作。加强对村民疫情防控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规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开展晨午检,做好体温测量记录。对缺课缺勤病因要询问调查,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加强教室和宿舍的环境卫生管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卫生死角,让学生在干净、清洁、卫生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加强对学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必要时,学校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征用,集中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

  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建立警示标志,实行发热和流感样病例申报制。要在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进入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科学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必要时,宾馆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征用,集中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

  承办大型活动必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活动承办单位对防控工作负总责,做好大型会议和活动场所消毒,活动场地入口要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发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关规定,拒绝其进入活动场所,并就地及时通知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诊疗服务。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十一运会疫情防控工作。

  四、恪守社会责任,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

  一切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实施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与流感样病例有接触的人员要及时申报,并主动限制乘坐公用交通工具,就诊时要主动到发热隔离门诊,外出时要戴口罩,无特殊情况要居家隔离,并防止家庭内传播。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规范。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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