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债权债务管理。
1.对改革前设区市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人民银行专项借款、国债转贷资金,以及中央和省财政有偿资金等财政统借统还的债务,未到期的贷款协议、贷款担保等,不再重新办理手续。对上述债务,设区市、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债权债务隶属关系,经双方共同确认签章后,上报省财政厅作为还款依据,分别按规定归还省财政。到期不按时归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有关设区市、直管县(市)进行结算收回。对未核对清楚的债务,作为设区市债务处理。
2.对改革后设区市、直管县(市)经批准举借的财政统借统还的债务,分别由设区市、直管县(市)财政直接向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承诺偿还,到期后不能按时偿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设区市、直管县(市)进行结算收回。
3.设区市对县(市)的各项政府债权债务,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在实施改革过程中,设区市不得突击扣回直管县(市)欠设区市的债务。否则,一经查实,省级将通过年终结算收回并返还给直管县(市)。
(五)具体管理方式。
1.省财政直接核定直管县(市)的财政体制,设区市不得调整。一旦发现设区市出台任何集中直管县(市)财政收入或转嫁支出责任的行为,省级将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2.省财政直接对直管县(市)办理财政结算。市财政对直管县(市)的专款补助等财政结算事项,年终经设区市和直管县(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后,报省财政厅统一办理划转。
3.直管县(市)直接向省级申报财政资金项目,省级财政资金直接测算、分配、下达到直管县(市)。
4.省财政直接核定直管县(市)的税收留用比例,直接对直管县(市)调度和拨付资金。
5.涉及非税收入等各类省财政政策性审批事项,直接审批到直管县(市)。
6.省财政召开的重要会议、发布的重要文件和信息,直接下达到直管县(市)。
7.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直管县(市)的财政预算、决算仍作为所属设区市财政总预算和决算的组成部分,汇总纳入设区市总预算和决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省级备案。设区市要继续对直管县(市)财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继续负责直管县(市)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和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工作,继续对直管县(市)开展各类财政专项业务评先评优、会计事务、财政监督和干部培训等工作,并负责省级委托的对县(市)的一般性工作事务。另外,目前实行市级统筹的各项政策,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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