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9年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
2009年纳入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20个县(市)为:商河县、高青县、莱阳市、安丘市、金乡县、泗水县、郯城县、平邑县、宁阳县、莘县、冠县、曹县、鄄城县、夏津县、庆云县、惠民县、阳信县、利津县、荣成市、莒县。
四、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按照收入属地划分原则,现行体制规定的中央和省级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不变,设区市不再参与分享直管县(市)的税收收入和各项非税收入,包括设区市在直管县(市)境内保留企业的收入。对跨地区生产经营企业缴纳税收,暂维持现行体制不变。对设区市因承担部分工作职能而应分享的非税收入,年终经设区市和直管县(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后,报省财政厅统一办理结算。
(二)财政支出责任界定。
1.省级要将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款补助单独核定下达到直管县(市),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提高直管县(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2.设区市要继续支持直管县(市)发展。对改革前设区市用自身财力安排给直管县(市)的补助,通过核定基数,保证直管县(市)的既得利益。设区市在改革前出台的对直管县(市)的帮扶政策,未到期的要继续执行。待政策到期后,省级再相应核定补助基数。改革后,设区市要从统筹区域发展的高度,继续支持直管县(市)发展。
3.对改革后设区市分享的直管县(市)非税收入,设区市按照承担的事权责任相应承担直管县(市)的支出。
4.直管县(市)要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乡财县管”体制,加快县乡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辖区内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体制基数核定。本着“权责统一、共同协商、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主要依据改革基期年决算数据和相关政策等,合理确定省、市、县三级财政间的改革基数。体制基数核定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各项税收返还、财力性补助、专款补助、体制性上解、经常性专项上解等。其中,设区市对直管县(市)的专款补助基数暂不划转,仍由设区市统筹用于对直管县(市)补助,但每年实际补助额不得少于核定的补助基数。具体基数核定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