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鲁政发〔2009〕1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4号)要求,决定从2009年起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推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有利于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有利于规范财政分配关系,提高县(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强省级对县(市)的指导,加快县(市)财政改革步伐,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创新财政管理方式,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调动市县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权责统一,科学规范。坚持财力与事权相统一,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全面规范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和分配事项,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
2.协调推进,共同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提高中心城市经济发展能力,加强省级调控功能,推动全省统筹发展。
3.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充分考虑我省省情,统筹兼顾各方面发展需要,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在充分试点基础上,不断完善改革方案,稳步扩大改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