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房产管理局通告
(汕房产通告〔2009〕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购房意向金、定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建办房函[2009]34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9〕126号)的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购房意向金、定金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买卖双方对商品房达成买卖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均可要求与对方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代理机构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支付购房定金。如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认购书并支付一定数额购房定金的,应按照《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认购书中约定所收定金的具体数额和不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收取购房意向金(诚意金)或定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
根据汕府办〔2009〕126号的要求,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凡未进入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每一项手续后,应在10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或证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校核)报送我局备案(径送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电话:88465454)。
三、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为:
广东省建设厅:020-83133580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88465454
汕头市金平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88576226(受理金平辖区商品房销售方面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