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优化整合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预算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支出预算指标,尚未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净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
(一)净结余资金包括: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市直部门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项目支出净结余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某一预算年度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自资金拨付之日起连续2整年未动用,或者连续3整年仍未使用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不含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的重大项目)。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净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事业单位由其他资金提取的事业基金结余、所有专用基金结余,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按现行财务体制进行财务管理。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除项目支出净结余外的其他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前年度上级补助资金安排、项目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含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