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A级越高,表示社会组织总体水平越高。评估等级名称为“地域名(汕头市)+等级+社会组织类型”。
  第十九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1分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1―80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分以下,为1A级社会组织。具体评估标准见汕头市民政局制定的《汕头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试行)》。
  第二十条 汕头市民政局根据评估等级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指导,通过社会公布、宣传推介、优先推荐高级别社会组织给有关政府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评估对象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协会的信誉证明。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评估对象,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抽检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市民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在等级有效期内,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出晋级评估申请,接受晋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汕头市民政局;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汕头市民政局,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汕头市民政局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小组在评估工作中,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取消其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者评估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