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三)敬业合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汕头市民政局下发评估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并申请等级评定,填报《社会组织评估申请书》,连同自评材料报送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三)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参加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未列入评估范围的社会组织,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向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小组对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初评;
(五)向参评社会组织的会员进行问卷调查,向政府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征求意见,组织实地考察;
(六)评估小组将初评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核,作出结论;
(七)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评估对象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请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给予审核。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30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对复核结果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评估委员会重新审定,并书面告知评估对象审定结果;
(八)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做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报送汕头市民政局;
(九)汕头市民政局审定和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并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向2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并将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报民政部备案。评估结果同时告知市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被评估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小组应当采用汕头市民政局统一的评估标准,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并由社会组织评估小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工作中可以要求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象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及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汕头市民政局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