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汕头市民政局设立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评估小组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二)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
(三)公示评估结果;
(四)负责将审核意见和评估结果报送汕头市民政局。
第八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8名。评估委员会委员由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研究机构、高校、审(会)计师事务所和全市性社会组织推荐,汕头市民政局聘任。
第九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制,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日常工作,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评估专家数据库;
(三)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投诉。
第十二条 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设立评估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二)负责撰写等级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三)负责将初评结果报送评估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估小组成员由3-5名评估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由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研究机构、审(会)计师事务所和全市性社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被汕头市民政局聘任为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的,可以同时兼任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专家。每次开展评估,由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从评估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调评估专家组成评估小组。
第十四条 评估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