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民通〔2009〕98号)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汕头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汕头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汕头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汕头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为做好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全市性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二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汕头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满2年以上(含2年)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全市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周期为三年。评估结果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获得3A级(含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优先享受政府资助、职能委托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政策。无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不具有以上资格。
第六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