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强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建设。
各市、县要在2010年底前合理确定并落实农村卫生人员编制,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编制部门及时调整和落实农村卫生人员编制。加大投入,实施好农村卫生人才培训规划,采取岗位培训班、临床进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远程教育、适宜技术推广等方式,对农村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和乡村医生进行全员培训。海南医学院校要针对农村卫生实际,调整课程和教学内容,增强专业适应性,使医学毕业生能适应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需要。面向县(市)乡镇卫生院定向委培和招聘大学毕业生,由国家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建立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制度,继续实施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项目。
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所三级医院要与2-3所县级医院(含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机制。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认真落实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
要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的稳定,保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执业准入和职称评聘制度,加强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服务能力。
(十六)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逐步取消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加成政策,实现药品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收入,通过增加药事服务费和财政补助等方式弥补,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
采取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方式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补助政策,做到“一村一室一员”。
(十七)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鼓励地方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负责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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