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到2011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2009年,力争全省30%市、县(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按购入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制定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建立基本药物使用和合理用药监测考核评估制度,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卫生人员按照诊疗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治疗用药。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十二)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建立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坚持全省统一市场,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政府指定的药品招标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十三)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
在国家制定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和零售指导价格。基本药物品种目录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建立合理的基本药物价格与配送费率形成机制,促进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使用。
四、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十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加快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积极落实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印发的《海南省农村卫生管理县、乡、村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琼卫〔2009〕1号)精神,把农垦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农村卫生管理县乡村一体化改革,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筹建设,充分整合利用场、乡卫生资源,加快建立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各市、县要重点办好代表市、县水平的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专科医院),2011年每个市、县要有一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每个乡镇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公立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和农场区(队)要有一所卫生室,力争在2010年提前实现村村有卫生室的目标。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按照改造为主与适度新建相结合的原则,健全服务网络。公立医院资源过剩的市、县,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医疗机构要重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对农垦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