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当期基金结余率控制在当期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月平均支出的6-9个月;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风险调剂金制度。各项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的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加强基金监管、监测预警,及时防范基金风险。
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2011年底以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积极探索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制定并实施异地安置就医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八)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深化城乡医疗救助改革,积极开展以医前、医中和医后多种形式的医疗救助。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努力提供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适当扩大救助范围,有效使用救助资金,在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同时,积极开展门诊和大病救助,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设立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将医疗救助初审权下放至定点医院,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积极探索惠民医疗补偿和服务机制。
三、初步建立符合省情的基本药物制度
(九)建立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
2009年,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结合我省的用药特点,合理确定适宜我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包括临床基本用药、疫苗、血液制品等基本药物目录和数量,并建立基本药物目录动态管理机制。
(十)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简化包装、统一配送等方式,为农村和社区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基本药物。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其核准经营类别、经营范围内的基本药物。完善省级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定期发布基本药物质量检查情况;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确保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