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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津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津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通告
(汕府〔2009〕158号)


  为加强汕头市东部城市经济带新津外砂河口治理及综合开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期间,划定安全作业区。无关船舶不得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禁止在安全作业区抛锚、逗留、漂航以及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
  安全作业区及航行通告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划定并发布。
  二、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期间,渔船必须在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停泊点停泊,并在航行通告规定的航道航行。
  三、市有关部门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委应当共同负起责任,积极支持工程项目建设,制止干扰、破坏工程项目的行为;并教育群众树立全局观念,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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