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规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编制被接收单位的名册,建立科学的进馆序列。
第九条 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能和工作实际,依法编制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中央和省驻汕垂直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依法编制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的,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向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六个月的,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的次年6月30日前,向部门档案馆移交。
经档案馆和档案保管单位协商同意,档案可以提前移交进馆。
第十二条 对本地区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并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被撤销单位的档案,应当向被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被合并单位的档案,应当向合并后的单位或者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将档案、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本一并移交。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自公开信息之日起五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提供该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