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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档案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汕头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蔡宗泽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汕头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档案工作,对本市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为本单位依法开展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并对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室等档案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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