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利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拍摄电影、电视等影像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方或者举办方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订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的监督。文物保护单位所得收益应当用于遗址保护。
  第十九条 偃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经费列入偃师市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自愿捐资、捐赠等方式发展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文物保护事业。
  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经费及社会捐资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上级部门和偃师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对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遗址原状,对相关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偃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遗址严重破坏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