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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重要遗址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重要遗址上不得建设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
  (三)倾倒、堆放、焚烧垃圾和野炊、排污、排水;
  (四)建墓、立碑;
  (五)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采集地面遗存文物;
  (八)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规划,在选址时应当提前征求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符合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在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危害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本体,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与遗址保护展示不相谐调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备案。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提供勘探、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交有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需留作标本的,应当报经国家或者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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