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2009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偃师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遗址现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偃师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分别是指夏、商朝代在偃师市行政区域内的都城遗址。
第三条 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区域内进行规划建设、考古发掘、旅游开发、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
洛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偃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偃师市其他相关部门以及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实行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 二里头遗址保护范围:二里头村南土冢向东850米,向西1600米,向北至洛河大堤,向南至排水渠,东南以自然台地为限。
二里头遗址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周边向四周各扩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