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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要按照促发展、保稳定的原则和要求,由学校统筹考虑。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退职人员,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标准的70%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退休人员执行上述生活补贴后,除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其它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另外发放。今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下月起,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四)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义务教育学校人员,基础津贴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津贴执行最低岗位标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津贴执行最低岗位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津贴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六)其他新进入学校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

  (七)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支教、培训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可比照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当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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