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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班主任津贴、考勤津贴、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进行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考勤津贴主要体现学校对教职工出勤率的考核情况。

  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应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按照实施办法并结合本校实际,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确定。其中,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同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140%的单位额度,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取,设立校长津贴,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本级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五)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地方自行建立以及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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