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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市(区)人事、财政部门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当地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区)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区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学校要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自查工作,如实上报发放情况;学校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学校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核查工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做好津贴补贴项目的保留、归并和取消工作,科学合理确定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

  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进行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是学校搞活分配的重点。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皖政办〔2009〕41号文件要求,统一设立基础津贴和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两个项目,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基础津贴由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现已发放的生活性和岗位性津贴补贴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后归并设立,具体标准由市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制定,按月发放。

  基础津贴按照岗位适当拉开差距。工作人员岗位(职务)发生变动时,基础津贴从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标准。

  鉴于我市城区学校中没有农村学校,因此暂不制定农村艰苦学校津贴标准。相应部分统一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考虑。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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