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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9〕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举措,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确保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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