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范围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全省11个设区市。
(一)常规接种
1、在全省范围开展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全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麻腮风疫苗、A群流脑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接种。
2、在2008年基础上,2009年甲肝疫苗覆盖适龄儿童数从40%增加到50%;麻腮风疫苗由20.5万剂次增加到24.5万剂次;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免疫程序,根据分配计划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第3、4剂次,不足部分继续使用全细胞百白破疫苗。以后随着疫苗供应量的增加,逐步扩大接种面。
3、根据各县(市、区)近五年发病情况、疫情增长趋势以及实施的可行性,各设区市卫生局在2008年甲肝疫苗、麻腮风疫苗实施地区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分配比例新增两种疫苗实施县(市、区)。具体名单见《2009年甲肝疫苗、麻腮风疫苗实施地区》(附表1)。
(二)开展麻疹疫苗、脊灰疫苗强化免疫
1、在全省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接种对象为8月龄~14岁儿童,每名适龄儿童接种1剂次。具体方案另行下发。
2、在重点地区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接种对象为0-3岁儿童,每名适龄儿童接种2剂次。具体方案另行下发。
(三)应急接种
1、出血热疫苗,根据前三年出血热疫情情况,优先选择高发县(区)的高发乡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接种目标人群为在当地居住的16-60周岁人群。具体方案另行下发。
2、钩体疫苗实行应急储备,在发生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进行应急接种。疫情发生时,由疫情所在地卫生局向省卫生厅提出调用储备疫苗的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理由、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目标人群、疫苗数量及联系方式等,省卫生厅及时审核并做出调用决定,书面通知本省疫苗储备单位;疫苗储备单位接到通知后以最快方式将疫苗发至指定地点。
五、接种要求
1、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附表2),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4、出血热疫苗对象为在当地居住的16-60周岁人群。
5、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具体见《2009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对象及实施范围》(附表3)。
六、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继续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将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今年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各地要认真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江西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08年〕11号)要求,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其中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分别按每剂次0.48元标准、1.77元标准承担本级疾控中心冷链运输维护、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网络维持、预防接种等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 确保全省所有适龄儿童享受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接种政策。
(二)加强组织,全面推动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新增疫苗实施县区,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工作,大力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将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统筹纳入乡镇卫生院建设范畴,按照“科学规划、定点接种、资格认证、规范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增加预防接种服务的频次,大力推进预防接种工作进社区和偏远山区服务,确保适龄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预防接种服务。每个乡镇和街道应当按要求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口乡镇(街道)和偏远农村,应当增设固定预防接种点,城镇应按日提供接种服务,农村按周提供接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