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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国债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国债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赣卫规财字〔2009〕9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各县(市、区)卫生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对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卫生国债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质量好、进度快、程序规范,提高投资效益,现就我省卫生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组织责任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卫生国债项目建设工作负有主体监管责任,并对直属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有主要责任。要建立项目督查指导小组,认真履行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卫生国债项目建设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负有全面和主要责任,可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或实行领导包干制,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建设程序、资金使用、建设资料等进行检查把关并负责监督整改到位。

  各具体项目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各项目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策划、资金使用、建设实施、进度质量、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负有完全责任。要认真制定项目实施和管理方案,严格落实“五个责任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以及工程合同管理制;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法人原则上不得调离或更换,必须更换的,要按规定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卫生行政部门任何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项目法人。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责任,督促指导辖区内项目单位,认真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前期准备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落实配套、提高效率的具体措施,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各地在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循项目规划要求,不能在规划外安排新项目。卫生国债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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