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地建设
(二十八)鼓励基地进行高标准集约化建设。对基地内建筑强度和建筑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以根据规划面积、投资额大小和投资强度,在不超过物流基地总体规划面积的基础上,按规划配置住宅用地,进行招、拍、挂之后,允许作为基地内经营户的商品住宅开发。
(二十九)对物流基地规划范围内属于城市规划的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工程,自2009年至2013年5年间,前3年统一纳入城市建设基本盘子,其相应项目建设资金,市上分别投入60%、40%和20%,其余部分由物流基地经营主体承担;后2年原则上由经营主体全额承担,市财政视财力状况给予适当支持。
(三十)物流基地须定期维护场内设施及设备。物流基地经营主体每年从总收入中提取至少1.5%的资金,用于场内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六、资金保障
(三十一)建立东部城区物流基地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对重大物流项目的补贴、建设物流基地初期的亏损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资金来源主要为商务发展资金、蔬菜市场建设资金、原址土地出让收入中市政府可支配的净收益。物流基地所在县(区)政府也要配套建立扶持东部城区物流基地发展专项资金。
(三十二)鼓励多元投资。既鼓励搬迁市场迁入新址重建,也支持多家搬迁市场联合投资重建。鼓励金融部门在独立审贷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放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物流基地建设,经营物流相关项目。
(三十三)市财政部门是东部城区物流基地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设立“城区市场搬迁资金专户”,专门负责城区市场搬迁资金和发展专项资金的核算。
(三十四)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将兰州市商品市场集中集约发展纳入城市规划,逐步组织实施。凡列入商品市场集中集约发展的项目,均列入我市重大项目。市、县(区)政府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商品市场集中集约发展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与问题,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检查与督导,对不按已批准建设方案实施建设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业态定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配套政策适用于兰州市东部城区物流基地及兰州市商品市场集中集约发展所涉及的企业、商户、经营者及开发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兰州市东部城区物流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