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进入物流基地的企业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手续费。在物流基地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再就业人员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在物流基地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三、补偿政策
(十八)由市东部城区物流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经搬迁市场认可的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于60日内完成对搬迁市场的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领导小组确定后作为补偿资金的依据。
(十九)搬迁补偿资金从市场原址土地出让收入中筹集。土地收购补偿标准按《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的意见》(兰政发〔2006〕22号)文件执行。
(二十)搬迁市场的具体补偿费用,由同级财政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报市东部城区物流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拨付。
(二十一)搬迁市场的土地规划用途明确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按照市非住宅拆迁的有关政策给予补偿。列入成片改造范围的,由改造单位直接补偿。未列入成片改造范围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购,收购资金先从“城区市场搬迁资金专户”中开支,待地块后续开发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回资金本息。
四、招商政策
(二十二)迁入物流基地的企业,可在项目审批、土地、工商和税务等方面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审批。
(二十三)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政策。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物流基地或市区设立总部需租赁办公场地,公司注册地所在县(区)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二十四)鼓励搬迁市场经营方式向“商场化”和“综合化”服务业态转变。改造、转营效果显著的可列为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二十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改造的企业,按改造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1%给予资助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二十六)对列入兰州市出城入园规划并如期完成搬迁任务的一级批发市场,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二十七)经市东部城区物流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现代物流企业所拥有的集装箱专用车辆、大件运输车辆、冷藏运输车、15吨以上厢式货车以及负责为城区农贸市场、商场、百货店、超市等配送的车辆减半征收出入城路桥通行费。以上车辆由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发放货车特许通行证,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为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