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东部城区物流基地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兰政发【2009】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兰州市建设东部城区物流基地若干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兰州市建设东部城区物流基地若干配套政策
为优化我市商业布局,加快物流产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物流基地要纳入兰州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科学有序的重大物流项目建设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物流基地建设的指导作用。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物流基地和兰州社会发展、城市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中长期总体规划之间的融合,进一步探索物流基地建设等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推进机制,实施土地、资金等要素对物流基地的倾斜。
(二)搬迁市场原址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照《
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有关规定,其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市、县(区)两级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物流基地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搬迁市场原址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改变土地用途并进行转让时,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并依法统一供地。拍卖所得由市财政按规定办理。
(四)搬迁市场原址土地为集体性质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纳入政府储备,由市政府组织拍卖。
(五)出让搬迁市场原址,重新规划土地时需带征周边部分土地的,由市场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组织带征。带征费用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六)对于搬迁市场原址用地的利用,应按照兰州市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原占用公共用地的要坚决清退,对按城市规划要求可以利用的,要坚持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并优先布局服务于居民日常生活的商业网点、菜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需改变原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进行建设的,应先按程序调整规划后实施。
(七)物流基地征用土地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纳入政府储备,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出让。也可以采取联办形式拿地,由物流基地所在地的村民以户为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物流基地经营主体则以资金、技术等形式入股。
(八)集约高效利用物流基地土地。在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基础上,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预公告,提前进行征地和规划建设。物流基地征用土地出让收入的市级净收益,全部返还物流基地,专项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