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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参保登记卡册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审核、补偿等工作。
  各区政府要积极做好居民医保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入户调查摸底、参保居民身份甄别、个人(家庭)缴费的收款、开票等工作,动员本辖区居民积极参加居民医保,并确保参保率达到98%。要确保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在每年第一季度及时、足额划拨到位。
  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大力宣传我市居民医保工作,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注和积极主动参加居民医保。
  监察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启动问责督办制,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组织不力、抓得不紧、未完成任务的有关单位领导和各种违纪违规案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在校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和儿童参保,在校(园)生的参保率要达到98%,并集中统一代收全市各校(园)在校(园)生居民医保费,各校(园)不得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在校园范围内设点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不得组织发动在校(园)生参加商业保险或代收商业保险费,教职员工不得参与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低保户、优抚对象等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并做好与城市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时足额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设立基金专户,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强各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工作。督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通过对医疗行为的有效监督,建立有序的病人分流机制,控制医疗费用水平的不合理增长。
  市直属机关工委负责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家属参保缴费。
  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及时提供缴款所需的《海南省社会保险通用缴款书》,并负责对个人(家庭)缴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确保征缴基金的安全。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做好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市场监管,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三、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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