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法规草案是否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法规草案的体例、结构、条文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
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根据要求,应当派员介绍情况。
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六、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26.地方性法规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文本、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27.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人员参加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并做好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协商工作。
28.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委会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于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无锡日报》和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公布,并在《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
29.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印发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相关单位。
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与市政府联合召开工作会议,宣传、推动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
附件:
有关立法文件
一、法规议案
(一)文号
提案人为机关的,应当编该机关相应文号,如锡政函〔年份〕××号、锡检函〔年份〕××号、锡人案〔年份〕××号等;提案人为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委员的,不编文号。
(二)标题
1.制定法规议案的标题:关于提请审议《无锡市××条例(草案)》的议案。
2.修改法规议案的标题:关于提请审议《无锡市××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或者关于提请审议《无锡市××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3.废止法规议案的标题:关于提请废止《无锡市××条例》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