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应当采用适当的体例、结构,法规条文和使用的词汇、术语应当科学、准确、严谨。
起草单位对起草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草稿应当按日期进行编号,存档备查。
四、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17.提案人应当在主任会议讨论的一周前向常委会报送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报送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法规草案的说明和立法对照表等相关立法资料。
18.主任会议召开时,提案人应当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听取讨论意见。
主任会议根据讨论情况,可以要求提案人对法规草案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
19.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常委会审议前,先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说明情况。
20.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在全体会议上作出法规案的说明,有关工作机构作出审查意见的报告。
21.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前,及时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的说明和立法对照表等有关资料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听取立法咨询专家顾问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22.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并邀请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配合法制委员会做好统一审议工作。
23.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全体会议上作出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24.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