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意见
(2009年6月25日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实施《
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工作,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08年召开的全市立法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法规质量,提高立法水平。
2.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立足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3.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把握立法工作的进程和方向。
二、立法计划的制定
4.常委会在每年度十月底前,向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常委会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书面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立法计划意见应当在立项调研的基础上,于十一月底前提出,并明确立法宗旨、规范内容、立法依据、起草单位和时间安排。
5.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立法计划意见和建议进行论证后,拟定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并由常委会印发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各有关方面征求意见。
6.法制委员会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经综合平衡,向主任会议提出立法计划草案。
7.主任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立法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在主任会议讨论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就立法计划草案作说明;立法计划草案说明包括:立法计划草案的制定过程、计划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时间等。
8.立法计划通过后,由常委会印发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相关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9.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计划组织召开由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相关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明确立法任务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