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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和《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和《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财建〔2009〕189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和《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要充分认识国家制定两个方案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的扶持和引导,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写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的政策扶持体系,加大对建筑节能的资金投入并落实配套资金,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

  二、关于示范城市和示范县的组织申报与评审。申请示范城市,由设区市财政局、建设局负责编写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示范县,由设区市财政局、建设局负责所辖县申报材料的汇总和初审,限择优推荐1个示范县;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应用条件优越、发展空间较大的直管县可单独向省组织申报。各市县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15日前(2009年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5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5月16日(2009年评审时间为8月16日)组织专家评审,并择优推荐示范城市和示范县。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关于资金拨付方式。省级对中央切块下达的示范城市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财政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由设区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省级对中央核定的示范县补助资金,按照规定拨付设区市或直管县,由示范县负责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属于直管县的,需将项目安排情况报省级备案,非直管县,需将项目安排情况报设区市备案,同时抄报省级备案。

  四、各市要切实加强对国家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工程项目跟踪问效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对示范城市、示范县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完成上报工作任务或节能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管理资金的,省级将扣减财政补助资金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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