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9月23日
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
(2009年8月27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土地上依法取得的房屋的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三条 市、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事务;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事务。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房屋登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登记证明包括《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在建房屋抵押登记证明》等。
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其中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还应当持有房屋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基本单元是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基本单元的确定条件为:
(一)区分所有权建筑:具有独立的门牌号、户室号或者占位号,专有部分有固定界址,共有部分可分摊并共同管理的房屋为基本单元;
(二)非区分所有权建筑:住房有独立的门牌号、独立的出入通道、有包檐和山墙等独立的围护结构及必要的生活设施的房屋为基本单元;非住房以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空间为基本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