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9〕44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5日厅第五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河北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促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根据原国家科委《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原国家科委令第19号)和原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0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项、实施的建设行业科研项目。
在本省范围内申请科技项目,从事相关研究、鉴定、验收和推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均可申报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相关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项目的统一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相关行业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按照省财政部门年度专项经费计划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科技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一季度集中受理一次。
第六条 申请的科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且无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 科技项目的申请和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建设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