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物价部门,加快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设区市要在今年采暖期前全部出台,其它县市也要参照设区市的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政策,认真研究,尽快出台。具备热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改造后达到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要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要加强对新建建筑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监督,强化供热单位主体责任,对没有依法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新建建筑,不得通过验收和交付使用,不得给予供热。
(五)切实做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能耗的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督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上报分项用电量。各市、县要制定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要配合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积极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在重点做好省本级和石家庄、唐山两个试点城市工作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在全省逐步推开。实施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分批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建筑用能系统实施节能运行与改造。
三、切实抓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一)大力开展
《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介的作用,在2009年11月份开展
《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
《条例》进行全面报道,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条例》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举办培训班,组织全省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城管等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同时制定培训计划,在全省组织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开展培训学习,使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各市、县要及时对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升节能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