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围绕工作目标,推进重点工作
今明两年是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要求和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全面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关键时期。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工作目标,到2010年底,全省新建居住建筑全部达到节能65%标准,公共建筑全部达到国家节能50%标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面积1300万平方米;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供热体制改革取得突破,各市出台按用热量收费办法,实行热计量收费。
(一)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建成或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研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规范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工作。
(二)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按时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13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其中唐山300万平方米,石家庄200万平方米,保定、邯郸各120万平方米,承德、秦皇岛、邢台各100万平方米,廊坊成80万平方米,沧州、张家口、衡水各60万平方米。各市要借鉴唐山、承德经验,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居住建筑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制定本地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市要严格执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T74-2008),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务。各市要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财政支持、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的节能改造融资机制。要建立健全节能改造工作推动机制,统一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旧小区改善应充分考虑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三)大力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资源进行评估,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扶持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加强太阳能热水在建筑中应用,对具备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通知》和《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的通知》的规定,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DB13(J)/77-2009)。完善、规范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在建筑中应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建筑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实现从规划到验收全过程监管。各市、县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认真做好20项国家级、53项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实施,积极做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示范县申报,通过示范,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管理政策,以点带面,逐步全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