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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建科〔2009〕45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民用建筑建节能,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建筑节能成为三大重点节能领域之一,在全社会节能减排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我省属于温带大陆性季节气候,冬季寒冷,夏季炎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冬季普遍采暖,夏季普遍采用空调改善室内舒适度,建筑能耗急剧攀升。当前,我省城镇化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房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使用能耗还将持续增长。如果不重视建筑节能,放任高速地大规模建设高能耗建筑,将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障碍。因此,全面深入开展建筑节能是促进河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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