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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2009年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意见

  2、加强资金管理。试点县要单独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账户,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适时适式拨付资金。可按照改造进度分批拨付资金,或以“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危房改造农户名单、改造方式、改造标准最终确定,且危房改造农户与乡镇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开工时间后,由乡镇政府按村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汇总情况后报设区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设区市汇总后向省财政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其中省财政直管县,可直接向省财政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项目开工后,经乡镇政府申请,县财政可向乡镇政府拨付补助资金的6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40%;或在危房改造完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金。乡镇政府收到补助资金后,5日内将其转发给各农户。实行统一重建的,可在房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对符合资金拨付要求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下级财政部门或乡镇政府的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理拨付。

  (十二)制订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各试点县要在开展年度改造工作的同时,制定2009-2011年危房改造三年规划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也要组织开展农村贫困户危房调查摸底工作,在全面、准确掌握农村贫困户危房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所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将本县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设区市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备案。有关设区市据此制定本市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备案。此项工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

  (十三)搞好建设规划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应符合村庄规划,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要按照急用先编原则和有关规范尽快编制。要对农村新民居、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统筹协调整合,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有关设区市和试点县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农村危房改造施工图纸或编制标准图集,设计应采用和传承当地传统的结构形式和建筑风格,墙体、地面、房顶、门窗等宜采用当地普通材料。

  (十四)同步推进建筑节能。把农房建筑节能示范作为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推进,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重点在房屋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方面采取节能措施。今年的建筑节能示范安排在张家口、承德两市,改善寒冷地区农房保暖条件。两市的每个试点县至少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其他试点县也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农房建筑节能工作。

  (十五)接受群众监督。试点县应设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投诉或举报公开电话,并责成有关部门受理群众投诉或举报。发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乡镇、村“两委”人员有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问题的,要严肃查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发现申请改造户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退回补助资金。

  (十六)加强工作指导。有关设区市和试点县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危房改造相关工作,协助指导危房户办理有关改造建设审批手续。县建设部门要为农村危房鉴定改造提供技术支持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并加强施工管理,组织技术人员每周进行巡视检查;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十七)开展工作培训。各级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逐级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培训,省主要培训有关设区市和试点县有关负责同志和骨干技术人员,设区市、试点县主要培训乡镇工作人员和一线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审查、核查、检查、鉴定等工作。

  (十八)及时报告信息。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改造工作开始后,试点县建设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工程进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本月改造计划报送设区市建设部门,设区市建设部门汇总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2009年12月底前,有关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和2010年工作计划。工作中设区市和试点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省有关部门。

  五、组织领导

  (十九)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中设立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协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扶贫、残联、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税务、监察、审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有关设区市、试点县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县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设区市负责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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