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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2009年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意见

  (2)户籍证明。即户口簿,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3)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提供五保户、低保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提供由村民委员会认定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说明;

  (4)危房证明。现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

  符合条件的农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2、村级初审。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先将农户申报的住房情况与按照冀建村【2009】196号文开展危房调查摸底时填报的《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分户登记表》进行比对;对不一致的,组织村民代表3~5人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状况再作核实。对一致的和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3天以上。对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核排除异议的,批准农户填写《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申请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上报乡镇政府。

  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成经县级以上培训的工作组赴现场逐户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原村庄公示3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4、县级核准。县政府根据普查情况、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复核。复核中,可组织经培训的建设、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的人员各1人,组成复核小组,按一定比例随机入户抽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应在县级媒体或政府网站以及各村予以公布。同时,对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逐村逐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准确掌握全县农村贫困户需改造的危房数量。

  村级初审、乡级审查和县级核准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办结。

  县政府根据省下达的改造任务,按照生活最困难、住房最危险者优先改造和村镇间适度平衡的原则确定今年的改造户,并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村。

  5、上级备案。县政府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设区市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设区市建设部门汇总后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40日内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备案。

  (十)危房改造实施

  1、开工建设。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可开工建设:

  (1)需要占用耕地的,由有权机关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建设;

  (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已经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乡镇政府负责所辖村镇农村危房改造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应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2、工程验收。危房改造完成后,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标准及办法由设区市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工程改造方式制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

  (2)经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工匠)联合评价,确认质量合格;

  (3)建筑节能示范户达到相应的节能要求。

  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3、档案管理。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有关文件另行印发),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县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应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所规定的35项信息资料,以及改造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施工、材料、合同、质量评价等文件资料。

  4、产权登记。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四、工作措施

  (十一)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

  1、积极筹措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县政府可为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贷款提供政策支持。省和有关设区市、试点县财政调整支出结构,视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工作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结合,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严格禁止向农户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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