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2009年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意见
(冀建村〔2009〕459号)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全省城镇化暨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就我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农村危房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国家下大力启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在建国以来是第一次。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能够使农村贫困农民住有所居,进一步推动农村民生问题的改善;能够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增加投资,扩大内需;能够改善村庄容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措施,关乎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把农村危房改造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紧紧依靠农民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为全面启动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供示范性经验。
(三)基本原则
1、农民自主自愿、政府支持指导。以农民为危房改造实施主体,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
2、帮贫扶困、补助对象准确。重点补助、帮扶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3、建设标准适宜、保障居住安全。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各户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帮助农村贫困危房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
4、阳光操作,规范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严格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四)目标任务。今年在部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试点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根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试点县农村危房情况,改造农村危房2.76万户(具体任务计划见附件1),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试点任务。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明年在全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面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改造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标准和方式
(五)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险房屋且具有本村农村户口的下列农户:
1、居住在危险场地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2、居住在D级(整体危险)、C级(局部危险)危房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
3、居住在D级危房中的其他农村贫困户。
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
其他农村贫困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线以下的农村贫困户。
(六)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5000元,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省及以下各级财政要视财力情况对危房改造户适当给予补助。试点县根据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可区分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七)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政府补贴资金超过工程总造价50%的,翻建、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
(八)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处于危险场地的,应异地新建;属于D级的应原址翻建或异地新建;属于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一般分散、分户在原址或就近进行改造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县、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进行组织协调,帮助各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处于危险场地或D级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可统一规划和设计,集中连片建设,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九)申请审批。试点县应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危房改造户申请审批具体办法,其中应包括“农户申请、村级初审、乡级审查、县级核准”等主要内容和步骤: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