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市城市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
县城可申报省级园林县城;
除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建制镇以外,其他建制镇均可申报省级园林城镇。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规划并实施三年以上;
(二)分别对照《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河北省园林县城市标准》、《河北省园林城镇标准》,自查结果已达到标准;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受理申报时间为当年的八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的,由申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申报材料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的请示;
(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图表、专家评审意见及批准文件或建制镇总体规划文本中园林绿化部分的复印件及批准文件;
(三)配套的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园林绿化执法情况;
(四)园林绿化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情况;
(五)近三年园林绿化投资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及取得的重大成就;
(六)公园绿地、苗圃建设、大环境绿化建设、古树名木保护情况;
(七)义务植树以及单位、居住区绿化达标情况,创建省级园林单位和园林绿化样板街道情况;
(八)住房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及棚户区改造情况;
(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市政生态建设情况;
(十)其他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六、考核评定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二)资料审查合格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专家组现场检查考核。
(三)经现场考核合格的,在省内主要媒体和网站公示10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城市,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园林城市”、“省级园林县城”或“省级园林城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