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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标准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四、镇区绿化覆盖率40%、绿地率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
  五、公园绿地布局合理,至少有1座公园或广场,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植物配置合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维护良好,景观优美。
  六、注重城镇风貌的保护,突出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措施有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筑小品、雕塑特色突出。
  七、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
  八、城镇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新建单位、居住区绿化达标,开展了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创建活动,鼓励实施立体绿化开展较好。
  九、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组织开展了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十、注重乡土树种应用,城市园林绿化常用植物品种不低于80种。
  十一、注重节约型园林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较高,古树名木挂牌建档、落实保护措施。
  十二、按照城镇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十三、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效果明显,拥有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拥有一座污水处理厂,或配套建设有垃圾转运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90%以上,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100%,镇区路灯照明科学合理,繁华区、景区配有标准化的公厕。

  附件4:
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选办法

  为规范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的申报、考评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实行申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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