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标准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冀建城〔2009〕4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园林城市创建和城市建设工作健康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2001年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和《河北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三个层次的标准和评选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标准和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
2.河北省园林县城标准
3.河北省园林城镇标准
4.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选办法
二○○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1:
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城市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方案完备,组织措施得力,政策资金落实,建立了领导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认真执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三)城市园林绿化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
(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城市园林绿化投入不断加大,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经费能得到较好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注重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宣传发动工作,城市居民绿化意识较高,能较好地完成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八)城市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明显。
二、规划设计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二)因地制宜地规划各类绿地,规划指标先进,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城乡一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