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利用电子商务保就业拓市场促转型的若干意见
(市委办〔2009〕22号)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我市保就业、拓市场、促转型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杭州转危为机、跨越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创新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办法。鼓励市民依托专业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大型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以C2C为主要模式的网上交易,通过网络实现创业就业。鼓励网店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在工商部门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等;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等。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可直接在网上亮照经营,不需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创办网店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市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规定予以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尚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网店,以及临时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人员,鼓励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和管理,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予以明示。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店达到以下条件的,也可认定为网上创业就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其卖家信用积分累计达到1000分以上,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8%以上,或经营三个月以上且月收入超过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网上创业就业由电子商务(网店)从业人员自愿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出具认定证明后,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审核认定。
二、实行鼓励网上创业就业的扶持奖励政策。对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店经营者,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有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无偿创业资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创业奖励、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扶持奖励政策。对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可参照个体工商户,享受上述相关扶持政策。对招用人员的网上创业者,参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形式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按规定享受用工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未达到网上创业就业认定标准的网店经营者,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