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导致的执法难问题。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罚没收入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四)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并将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五、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保证其全面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同时赋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检查执法情况、考核执法工作、协调执法争议、查处违法行为等法定职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
《条例》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和依法行政能否得到推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
《条例》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行政执法监督队伍,使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帮助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困难,为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
《条例》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责,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等情形,敢于碰硬,依法予以处理;对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2009年年底,各市州、各部门在向省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时,专项汇报贯彻实施
《条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