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工作制度,保证
《条例》全面正确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并实行八项行政执法监督基本制度,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示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任前法律培训考查测试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和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及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
《条例》规定,有计划地建立和完善这八项工作制度及相应的工作程序。要结合实际,继续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做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以
《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努力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市县政府要结合
《条例》的学习贯彻,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8〕79号)中的各项要求。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凡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制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决策前均要向社会公示,采取专家咨询、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认真落实《
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6号),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容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配套制度。